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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2)5
①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海关估价: A: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进料加工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B: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C: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D: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E: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料件及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F: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及废品,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仓内销的非加工贸易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出区,出库内销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 处境修理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料件费估定完税价格; ④ 运往境外加工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出境货物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加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⑤ 关于暂时进口货物的估价,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到期不能复运出境,应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相同的方法(六种方法)依次估价 ⑥ 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 A: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B;如果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并经海关统一,可以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价规定估价(融资性租赁进口货物) C: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⑦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以海关审定的实际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⑧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年限*12)] ⑨ 易货贸易,寄售,赠送,捐赠等货物的估价,有海关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价征税.
3.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① 价格的定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② 成交价格的含义: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③ 估价方法: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定. 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4. 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查阅复制权;询问权;查验,送验权;检查权;查询权;估价权 (2) 义务:保密;举证;书面告知;据保放行货物 5.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估价方法的选择权;知情权;申诉权 (2) 义务:如实申报的义务;举证的责任.
(三)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1. 确定原产地的标准: (1) 进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A: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制造) B:实质性加工标准(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30%及其以上.) (2) 《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① 适用于《曼谷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原则 A:对于完全在某一受惠国或者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成产该货物的受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B: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② 曼谷协定原产地认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B: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对于非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曼谷协定税率 (3) CEPA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① ”完全获得”的产品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产生并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产品 ② 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或澳门成分但在香港或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的加工后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的产品. ③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香港原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中途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而澳门原产货物则可通过香港转运.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 ① 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②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A: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不少于40%的; B: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FOB的60%,并且作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③ 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5) 原产地预确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海关要求的文件,直属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 税率适用 (1) 税率适用原则 ① 进口税率适用原则 A: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执行; B:按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两者从低计证关税; C: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以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D: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② 出口税率适用原则: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 (2) 税率适用的时间: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①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批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②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③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税率以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处所那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计算机系统中的税率计算. ④ 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它用的减免税货物,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⑤ 暂准进境货物或者暂准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⑥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四)进出口税费的计算L计算税款前要将审定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至元,元一下的四舍五入,税额计算到分,分一下四舍五入.,税款的起征点是人民币50元) 1. 进出口关税的计算: (1)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A:从价税: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CFR/(1-保险费率) B:从量税: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C:复合关税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从价部分的关税额+从量部分的关税额 (2)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A: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应纳关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B:减免出口货物关税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减免出口关税税率 2. 进口环节税的计算 (1)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不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 (2)进口环节消费税款的计算: 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从价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量征收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消费税从量税率 复合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从价部分的消费税税额+从量部分的消费税税额 (3)船舶吨税税款的计算: 应征船舶吨税=净吨位*船舶吨税税率 净吨位=船舶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船舶净吨位的位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半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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