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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2)3
(2)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同上一致,但是如与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的,可以在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免税放行。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或者无法提供相应单证说明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境的,则应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征税放行。
(四)进出境修理物品。 1.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出境或者运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物品,海关将其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修理物品分为原进口产品运出境修理和原我国出口产品运进境修理。 2. 修理物品的暂时进出境期限:6个月,自修理物品运出境或运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五)出料加工。 1. 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暂准出境货物。 2. 期限: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 开展出料加工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证予以登记备案,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六)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1. 溢卸、误卸的进境货物 (1) 溢卸进境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 溢卸进境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3) 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出境;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转关。 (4) 溢卸、误卸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2. 放弃进口货物 (1)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但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 放弃进口货物的范围: A: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B:保税货物; C: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D:暂准进境货物; E: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1)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范围: A: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B: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 C;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D: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E: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过境、转运和通运的货物。 (3)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处理: A:被变卖的货物属于法定商检的货物,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费用在变卖款中扣除; B:变卖款按下面顺序扣除:1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2.进口关税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4.滞报金 C:变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有余款的在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予以发还。
(七)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1. 退运货物 (1) 一般退运货物: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2) 一般退运报关手续: A:退运进口报关: 如果出口货物已经收汇、核销的,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海关凭核销单或国税局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办理退运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如果出口货物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 B:退运出口报关: 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经海关核实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运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 (3) 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A:加工贸易手册未核销,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B: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则按“暂时进出口”申报,备案号为空,在备注栏注明手册编号,退运进口须提供担保。 (4) 直接退运货物(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A: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B: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前,由于下面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P146) C: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D: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单》 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2. 退关货物 (1)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2) 出口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A: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B: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C:已交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D: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五)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 法定减免税:法定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一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可免税,超出400元的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7)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关税,并应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期限. (8)因残缺,短小.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9)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货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1)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2. 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关税优惠: A:科教用品 B:残疾人用品; C:境外非官方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质; D:加工贸易物质; E:保税区物质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的关税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质; B: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C: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3. 滞纳金的减免: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于征收. 4. 滞报金的减免: (1)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心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 (2)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 (3)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喝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 (4)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致使收货人滞报的, (5)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
(六)进出口税费的缴纳 税费缴纳种类 适用的缴纳凭证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海关专用缴款书 退税 收入退还书 补税 海关专用缴款书 滞纳金 海关专用缴款书 滞报金 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
(五)进出口税费的减免 1. 法定减免税:法定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一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可免税,超出400元的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7)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关税,并应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期限. (8)因残缺,短小.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9)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货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1)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2. 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关税优惠: A:科教用品 B:残疾人用品; C:境外非官方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质; D:加工贸易物质; E:保税区物质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的关税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质; B: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C: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3. 滞纳金的减免: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于征收. 4. 滞报金的减免: (1)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心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 (2)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 (3)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喝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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