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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2)1
第二部分 报关程序 一、报关程序 (一)报关程序概述 1. 概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2. 分类: (1). 前期报关阶段 主要内容 a) 保税加工合同审核、合同备案、保证金台账的开设(需要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 b) 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c)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批、备案(展览品)、担保申请 适用范围——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 (2)进出境报关阶段 (1) 基本环节——货物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2) 适用范围——几乎包括所有实际进出口货物。(过境性、转关性应该不包括) (3)后续报关阶段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a) 保税加工合同报核 b)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解除海关监管 c) 暂准进出口货物担保销案申请 3. 电子报关(报关方式——纸质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般情况下两者同时使用)) 电子报关:a.终端申报方式b.EDI申报方式c.网上申报方式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 a.不包括特定减免税货物b.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出口货物改变使用目的可改为一般进出口货物 (二)基本特征: 1. 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2. 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 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 (三)监管要求:a.彻底检查b.抽查c.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唛头进行核查) (四)报关程序: 1. 进出口申报: (1) 申报地点:进境——进境地海关;出境——出境地海关 (2) 申报期限:进口——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 申报单证: a) 主要单证(报关单) b) 基本单证(进口提货单、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c) 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批文、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收付汇核销单) d)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 (4) 申报方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 (5)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①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② 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③ 报关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造成危害的; ④ 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⑤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2. 配合查验: (1)查验地点——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装卸现场进行查验) (2)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3)径行查验——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 (4) 要求海关赔偿的期限——自海关检查完毕马上对货物受损提出异议,不能逾期提出——自收到《海关赔偿通知单》3个月内要求领取赔偿,逾期的海关不再赔偿。 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3. 缴纳税费 4. 提取或装运货物 (1) 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处境的出口出口货物。 (2) 海关放行和货物结关: 一般货物放行等于结关,但是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结所有的海关手续,放行不等于结关。 (3) 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①进口付汇证明(报关单付汇证明联)②出口收汇证明(报关单收汇证明联)③出口收汇核销单④出口退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联)⑤进口货物证明书
三、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一)适用范围:储存类保税货物 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 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转口贸易货物 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 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配件; 经海关批准准予存于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以上5中加工贸易监管方式下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保税工厂:由海关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者企业。 保税集团: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若干联合体。(二)基本特征: 1.经海关批准;2. 是监管货物;3. 应复运出境(三) 监管要求:(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批准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区域保税期限 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区内委托区外最长为6g个月)仓储保税期限 进境入库到出境出库或办结海关手续止最长1年,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1年;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1年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每半年1次仓储保税报核期限 每月的5日前向海关报核上个月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电子手册:6个月;纸质手册:自手册到期之日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报核。
(四)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程序 1. 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2. 合同备案企业:A经营企业;B加工企业 3. 合同备案手续: A: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批准证书; B:需要领取许可证的领取许可证件; C:将合同内容预录入计算机; D:海关审核、批准保税后需要开设台帐的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E: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F: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 备案商品 不准备案商品: A. 国家明令禁止类商品; B. 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C. 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备案时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商品: A:易制毒化学品 B: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 C:消耗臭氧层物质。 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的商品 A:关税配额农产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B:音像品、印刷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 C:地图产品或者附有地图的产品——国家测绘局——批准文件和样品或者样图; D:再生废料——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5. 台帐制度 不设台帐——不转;设台帐不付保证金——空转;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实转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 A类管理企业——“空转”,限制类/允许类 2. B类管理企业——限制类/“实转”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空转” 3. C类管理企业——“实转”,限制类/允许类 4. D类管理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6. 料件进口申报: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均可在报关进口时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 7. 成品出口申报: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8. 合同核销: (1)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合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2)海关应该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可延长30天。
(五)、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 保税仓库的分类:A:公用型保税仓库;B:自用型保税仓库;C;专用型保税仓库。 3. 进库报关: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货物进口程序报关,海关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 4. 出库报关: (1)进口报关: A: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程序; B:享受特趺馑暗奶囟ǖ厍⑻囟ㄆ笠岛吞囟ㄓ猛镜摹刺囟趺馑盎跷锏谋ü爻绦?br>C: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货物报关程序 (2)出口报关: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免予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集中报关: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5. 报关要点: (1)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年; (2) 保税仓库所存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3)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保税仓库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海关申报,并由主管海关核销。
(六)保税区货物报关程序。 1. 保税区: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加工、转口贸易、仓储和展示)。 2. 进出境申报:(报关制申报和备案制相结合)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保税区内企业所需的加工贸易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实行报关制,进入报关程序。 3. 进出区申报: (1)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海关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出区:报进口。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进入一般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填写一般货物进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 B:出区进入加工贸易——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填写加工贸易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C: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提供《进口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需经主管海关核准。) 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 出区:需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加工期限最长为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最长延长6个月,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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