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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精华答疑第三章
【问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⑴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⑵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⑶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计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问题】如何计算缴纳烟类产品消费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卷烟产品消费税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缴纳: 一、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卷烟价格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四、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⑴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⑵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⑶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⑷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零售价格扣除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利润核定。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暂定为45%。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卷烟是指:零售价格持续下降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的卷烟。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包装卷烟。 6.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 7.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1年)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问题】请问如何理解“单一从量计税的消费税可以包括在增值税的组价里,复合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不构成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解答】消费税何时计入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总结如下: 在增值税组价中,对于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而言: 1.当是单一从量征收消费税的,包括从量征收部分; 2.如果是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只包括从价计征的消费税部分,不含有从量计征的部分。 所以可以将增值税的组价公式作如下总结: 1.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2.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 1)单一从价计征消费税的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单一从量征收消费税的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3)复合计征消费税的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问题】请总结一下已纳消费税抵扣的问题。 【解答】已纳消费税的抵扣,在教材中讲解了两种情况,一是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二是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情况。 ⑴在一般的情况下: 要符合这样几个条件,1是生产企业购进已纳消费税的产品是用于连续生产,必须有生产的过程;2是生产的产品与购进的原材料是同一个消费税税目;3是必须是从工业企业购进或是进口的,不能是从商业企业购进;4是这几类产品是税法所列特定的七种消费品。 其政策就是加工的消费品在销售的时候缴纳消费税,可以抵扣外购已纳消费税。 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1是购进的酒类或是酒精连续生产的酒类产品的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2是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首饰,由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所以也是不能执行这个政策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曾有人问,那么金银首饰的情况,能否在零售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由于国家并没有规定可以在零售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所以是不能抵扣的。 ⑵一个特殊的情况: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我们可以将其可以分解为条件和政策两部分: ①条件:1是自己不生产这几类商品的工业企业;2是购进后就销售,没有加工的过程;3是必须是这四类商品,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4是这些都是半成品。 ②政策:购进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一般的情况是购进后直接再销售的,不用缴纳消费税,同时也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这个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情况。其条件与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中一般情况相似,只是将外购的产品变为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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