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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公证书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

公证书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注意事项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