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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的实施细则范文

发布时间:2021-10-15

权属调查的实施细则范文

  1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4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1 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4.2 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5 土地所有权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5.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5.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5.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4、所有权现场指界。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桩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发证。

  5.5、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5.6、所有权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5.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经实地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原有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不符合现状的,以实地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待全部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统一过渡和衔接。

  5.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5.9、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集体土地被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线形用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宗编号。

  5.1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所有权证书一般根据宗地数量以宗地为单位颁发;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宗地相对比较集中、规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张总的宗地图附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6 土地使用权调查要求

  6.1、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6.2、现状调查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调查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6.3、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6.4、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6.5、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6、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6.7、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6.8、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国土所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6.9、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权属来源表格见附表。

  6.10、宅基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1)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2)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二次调查航片制做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发放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

  (4)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5)、实地界址认定

  a).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 (盖章)认可。

  b).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c).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宗地与相邻宗地界线间距小于0.5m或土地使用者己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红线图上的界线与实地界线吻合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d).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多批少用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少用部分,备注说明,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扣除,按扣除后的范围定界。

  e).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

  f).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g).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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