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格言【精选】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以下是法制格言,欢迎阅读收藏!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行难。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朽的法制有关。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